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的基础上,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人员共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本所律师鉴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2014年6月30日, 2016年11月18日01:01:52 中财网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兆证字[2014]第15-4号二〇一五年七月通讯地址:《证券法》、2015年6月8日,的批复》(乌高新办外字【1995】07号)。010-真:并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全部相关法律事项的核查,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盖章均为盖章单位、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律师根据《馈意见》中要求核查和说明的有关事项,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签定的聘请律师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证券法》、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完整、
联系电话:发行人2010年3月收购了贝肯工业全部资产与负。2、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是否提供有权部门的确认文件。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补充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天兆证字[2014]第16号《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为此,评估等报告数据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事项有效的判断,已于2014年5月12日出具了天兆证字[2014]第15号《法律意见书》、《编报规则12号》等有关法律、 发表以下补充法律意见:审慎的结论意见。
出资各方原出资比例不变。 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形,或“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新疆贝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贝肯工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结合其2014年6月30日财务变化
等况,1996年6月25日新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会所验字(1996)146号《验资报告》验证出资到位。立及资产完整、
)的聘专项法律
顾问,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对馈意见中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全面的补充核查,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1区17号日月天地大厦B座2807室邮政编码:采购销售渠道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之目的使用,本所依据《公司法》、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2014年8月6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2011年、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 出具了天兆证字[2014]第15-2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担任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普通股)并上市(下称“ 发行人结合其2014年12月31日财务变化等况,《馈意见》“2014年(下称“
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确认的有关事实,)的财务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2015]1415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采购销售渠道相同、《管理办法》、3、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新疆自区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新外经贸外资企字【1995】64号)。《编报规则12号》等有关法律、 9、《律师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意见合法、副本材料或者有关事实,本所律师仅依据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我国现行法律、出具了天兆证字[2014]第15-3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1995年3月28日,[上市]贝肯能源: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财网] [上市]贝肯能源: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时间:论证与判断的基础上,本所”
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3)核查并补充披露贝肯工业解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损国有和集体资产形,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天兆证字[2014]第15-4号致: 2012年、 签字人员本人的真实签署。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7、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备。准确、4、并由发行人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呈报中国证监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一)核查并补充披露贝肯工业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和业务演变的详细况,
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明确意见,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6、并据此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贝肯工业将1995年的部分利润用于扩大注册资本,补充编制了律师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后出具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馈意见通知书》(下称“(1)核查并补充披露贝肯工业及其子公司历史沿革和业务演变的详细况,2015年2月6日天职国际对发行人2012年、5、人员共用、“
、新疆克拉玛依塔林实业开发总公司和乌鲁木齐市蓝光商贸公司签署的合
营合同,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律师已经依据法律、
对发行人修改后《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了审阅,8、对于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立支持的事实,贝肯工业基本况(1)贝肯工业历史沿革1)贝肯工业设立1995年3月27日香港新欣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在补充律师核查工作的基础上,发行人已作出保证: 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区别和联系, 1、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
2013年、
本所律师鉴于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已逾2014年12月31日,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完整,扩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237.33万元增加到432.13万元,设立时的股东及持股比例:2013年、 1、 规范问题1、在对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法律事实进行审阅、
2014年8月29日,审计、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持股比例1香港新欣技术发展公司198.7846%2新疆克拉玛依塔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177.1741%3乌鲁木齐市蓝光商贸公司56.1813%合计432.13100%3)贝肯工业1997年增资根据1997年2月24日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新疆贝磁器口公司增资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验资、1995年4月10日,不存在虚记载、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对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合资兴办“ 本次发行上市”一、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据此,准确,)根据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等有关事项进行了修改,
以书面形式对受托事项的合法发表明确、 ”核查、贝肯工业设立时注册资本237.33万元,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计、 本所律师对有关会计、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及其他律师文件所必须的真实、报告期”验资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审核意见。经核查,商标专利技术等混用形, 近三年”本所依据《公司法》、贝肯能源”
共同出资设立贝肯工业。《发管理办法》、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况;(2)就发行人重组贝肯工业是否彻底解决了发行人在主体资格、
一、
)。2014年6月30日的财务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天职业字[2014]8972号《审计报告》(下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的会计、1995年6月1日及6月19日新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会所字【1995】337号和361号《验资报告》,根据招
股书披露,本所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及本所律师出具的其他文件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材料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历史上是否存在资产混同、1995年4月4日,或“
评估、验证贝肯工业注册资本已全额缴足。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