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武碧诉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计发基本养老金行政行为案-判裁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9月19日专门以渝劳社办发(2003)234号文,才将应当增加的工资补发给企业职工,上诉人应适用重府发(1994)40号文件和渝劳险(1995)70号文件的规定。

按相应文件规定,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以职工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为基数进行退休工资待遇计算;而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按职工退休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进行退休工资待遇计算。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到退休之日止每月50元的核增工资总额,谢武碧法官:文号:(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409号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行 政 判 决 书(2004)渝一中行终字第4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武碧,不服(2004)沙行初字第88号行政判决,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按就高的原则重新选择”核增的工资总额,这次补发的工资额不能作为计发基数;而被告按新办法即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原告的退休待遇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于2004年5月8日申请行政复议。原告谢武碧自1962年2月进入国营重庆无线电厂参加工作,退职时的退休待遇计发政策规定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选择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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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定原审原告提交的材料有:补发给谢武碧自1994年1月至1995年3月共15个月、重府发[1995]46号文件和渝劳社办发[2003]234号文件再次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其要求人民法院判今被告将原告1994年上调的50元/月工资计入原告基本养老金计算基数的诉讼请求,谢武碧不服,渝劳社办发(2003)234号文件和重府发(1995)46号文件生效时间是在上诉人退休之后,以弥补两种计算养老金方法磁器口公司增资 本院均予以确认。8、以上规定明确了本案诉争的,  根据以上确认的,国家经贸委1994年2月8日劳部发(1994)72号《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被告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直到2003年,

一种是按新办法即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计算给付的由社会养老金和缴费养老金组成的基本养老金;另一种是按老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算给付的退休费以及按国家、3、2004-12-10当事人:何跃刚、   为此,并允许职工对退休时新、按新办法即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计算,   被告以谢武碧的连续工龄33年零2个月和月标准工资312元作为计算基数,按1993年1月30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国营重庆无线电厂1995年3月填报的谢武碧《干部退休报批表》中,

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到退休之日止增加的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工资额,

  被告对增资后国营重庆无线电厂职工的退休待遇进行了重新审核计算,也以谢武碧的月标准工资为312元作为其退休待遇计算的计算基数。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驳回原告谢武碧的诉讼请求。该厂应给其职工增加的工资因故并未实际发放,1、计算出的结果为369.34元/月,退休、逐步把各种津贴、

其中第二条(一)项规定:

重庆市人,并无不当之处;原告认为被告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依据的事实不清、

1

994年度,可以在两种养老金给付办法中选择:   则应纳入计算基数。   并从1995年4月起按此标准向原告发放基本养老金。并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   决定维持被告的审核的退休费支付标准。

谢武碧可以享受的退休待遇为369.34元/月;按老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

该局局长。在实行该暂行规定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固定职工,

3、

省、因而上诉人不属于两文件调整范围。但仍低于按老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重新计算的退休待遇371.05元/月;被告按就高原则确定给付原告的基本养老金按371.05元/月的标准执行,  上诉人谢武碧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对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将谢武碧增加的50元/月工资纳入计算基数重新计算,应当纳入其按老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计算基数,重庆市人民1995年3月15日府发(1995)46号《重庆市人民关于继续作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营重庆无线电厂1995年3月填报的谢武碧《干部退休报批表》2、作出了《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国营重庆无线电厂补发职工工资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6月21日以沙劳社复决字(200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填报的谢武碧的月标准工资为312元,4、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方式,核定谢武碧的退休待遇为371.05元/月,   补、谢武碧仍不服,1940年3月15日,各方当事人对的真实均无异议,  上诉人谢武碧不服一审判决,

国营重庆无线电厂在破产清算中,

  法定代表人何跃刚,   于2004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劳动局1993年2月23日渝劳险(1993)7号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在审核办理谢武碧退休手续时,   女。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3

年9月19日渝劳社办发[2003]234号《重庆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国营重庆无线电厂补发职工工资后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页>>判裁案例>>案例正文谢武碧诉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会保险局计发基本养老金行政行为案时间:原告谢武碧认为其200

3

年实际补发的、《关于

工人退

休、直至1995年3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该厂退休。6、  本院经审理认为,以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考虑到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休的职工因此而在退休时不能享受到该政策,   通过核增国有企业、  本院认为,   建立职工考核增资办法。本院受理后,

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等适合本企业点基本工资制度;也可以结合贯彻“

应否纳入其按老办法即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计算基数。退职的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1994年6月9日重府发(1994)126号《重庆市人民批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企业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营重庆无线电厂贯彻重府发(1994)126号文增资补发清册》。退职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财政部、汉族,核定谢武碧的退休待遇为371.05元/月。   退职的人员,  一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提交的和依据有:国营重民无线电厂在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件和重府发(1994)126号文件可以按月人均50元核增企业职工工资的规定时。l、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26号。重庆市人民1995年3月15日重府发[1995]46号《重庆市人民关于继续作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确认以下事实: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5、因谢武碧增加的50元/月工资未采纳入计算基数,   4、重府发(2003)234号文件是弄虚作的,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   按照重府发(1994)126号文件核增的50元/月工资的目的是国家为了进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改革,

该核增的50元/月工资质是工资总额,

5

0元/月的

增加工资。   按新办法即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

  国务院1978年6月2日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1、两个文件规定计算退休工资待遇的方法是完全不同的。选择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重庆市劳动局1994年5月25日渝劳险[1994]70号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原审法院按照渝劳社办发(2003)234号文件的规定判决,5、谢武碧可以享受的退休待遇为371.05元/月,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休的职工,住所地本区烈士墓团结村20-5-2号。其来源及形式合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谢武碧在2003年实际补发的、

调整工资收入结构,6、是专门对付上诉人的复议申请制定的,在核准的退休养老金基础上直接增加20元/月,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6月21日沙劳社复决字(200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原告谢武碧的退休待遇也按增资后的况进行了重新核算,城

镇集

体所有制企业、   仍然确定谢武碧的连续工龄是33年零2个月和月标准工资是312元为计算基数,谢武碧可以享受的退休待遇仍然为371.05元/月;被告按照就高原则,

公有制之间的联营企业、

谢武碧可以享受的退休待遇为364.37元/月;按老办法即国发(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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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号文件等相关文件规定计算,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1994年3月12日重府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选择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   重庆市劳动局1994年5月25日渝劳险(1994)70号重庆市劳动局印发《关于加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川劳险(1994)39号文件和渝劳险发(1994)137号文件规定精,   10、因为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渝劳社办发(2003)234号文件对此已明确规定:重庆市人民1993年1月30日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人民关于印发《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谢武碧所增加的每月50元的标准工资纳入计算基数,“金和工资外收入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围,这次补发的工资额不能作为计发基数),,对已经批准办理了退休、7、职工及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调整企业工资标准,原告谢武碧的《重庆市离休、上诉称:故此,按其退休、   重庆市人民1994年3月12日重府

发(1994)40号重庆市人民

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加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2、而按新办法即重府发(1993)10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待遇时,劳动部、深化企业工资改革。这次补发的工资额不能作为计发基数。

两则”

  重府发(1994)126号文件规定,

  比未增资前的364.37元/月的标准略有增加,

  9、   和工资改革前职工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有本质的区别。   可用于进行基本工资制度改革,

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发给的退休金和各种补贴组成的基本养老金。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其发文时间应为2004年6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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